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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营业守则

总    则

      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品牌,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规章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以规范市场行为如下:


第一部分 守则

本守则说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本公司经销商的基本行为准则,由公司和经销商共同遵守。


第一章 经销商资格

第一条 经销商:是指消费公司产品并自愿加盟营销业务的自然人(公司统称为经销商)。

第二条 申请经销商资格的禁止性条件: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境外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七)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申请成为经销商的权利。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在加盟前,应确认本人已细读本规章,并自愿遵守;

(二) 申请人向公司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 经销商续约按规定每年续约一次。


第二章 经销商权力与义务

第四条 原则

(一)经销商应当遵守本规章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含补充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

(二) 经销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但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第五条 经销商权利

经销商与公司属于合作关系,经销商依法推销公司产品,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享有以经销商价采购公司产品的权利;

(二)享有参与公司所组织的市场活动和业务会议的权

利;

(三)有权依经营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四)有权向公司举报其他经销商违反本规章之行为;

(五)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有权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公司办理退换货;

(七)有权就服务质量问题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六条 经销商义务

(一) 保证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在经销活动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

(三) 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公司产品的功能及品质保证;

(四) 遵守本规章及相关法规,展开产品销售推广工作;

(五) 参加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 向其他经销商正确地传达公司的制度和规定,规范其销售行为;

(七) 积极配合公司的相关调查工作,实事求是,不提供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细则

第七条 市场秩序

(一)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声誉;

(二)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财产权利;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公司其他经销商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驻外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正常业务活动;

(五) 不得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在店铺、公司场所周围或其它公共场所进行陌生拦挡、滋扰他人,以及在各级会议中滋扰他人,留取他人电话,蓄意抢夺客源。

(七)严厉禁止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抢他人市场资源;

(八) 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加盟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经销商;

(九)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约束;

(十) 不得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十一) 业务指导应对所推广的市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经销商因违规行为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或涉及经济处罚、违约金的,业务指导负连带责任;

(十二) 市场举办相关的市场推广会议,必须向公司报备,超过50人以上的会议必须向当地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严禁不报备私自召开会议。

(十三) 严禁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的言行;

(十四) 严禁在会议中宣讲奖励计酬制度。

(十五) 不得夸张、曲解、私订经销商制度;

(十六) 不得以快速致富、夸大销售收入等手段诱导人员从事益宝事业。

(十七)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不得刻意隐瞒自己的授权营销资格;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为公司常设、外派或为公司所投资创办机构,误导消费者;未经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使用“总代理”、“总经销”、“独家**”等称谓进行宣传和销售;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以公司名义组织各项活动;

(十八)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含互联网)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不得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十九) 在推广中不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二十)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二十一) 在获公司授权或批准的培训、会议活动中,申请人全权负责会议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十二) 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第八条 产品推广的规定

(一) 经销商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二) 销售产品的营业场所,须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

(三) 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四) 严禁经销商本人或雇佣、指使他人采用阻拦路人沿街兜售叫卖,或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五) 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该行为引至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 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七) 不得延迟提交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订购请求,不得挪用货款;

(八) 在推广时应严格执行公司产品的统一销售价格,严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低价销售货物,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或擅自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九) 经销商应以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公司政策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

第九条 辅销产品使用

(一) 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二)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尤其不得利用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三)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与公司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二)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三)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公司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四)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义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音乐、录像等资料。

(五)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七)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八)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九)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十)因违规使用非法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部分 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公司管理经销商资格的基本规定,界定了营销活动中的各种非正常经营行为,并制定了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销商资格管理、处理各类纠纷、经销商表彰等。

第三条 客户在加入之前有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但对于有引荐人引荐到公司考察或参会的准经销商,如果不选择与引荐人合作而选择与其他人合作,须经三方协商达成谅解方可,协商不成需上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四条经销商加入公司营销业务的时间,以经销商系统注册时间为准。

第五条准经销商到公司考察,公司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商务考察的基本流程进行接待,不对其加入事项负责。

第六条公司对经销商管理实行实名制。经销商的基本资料由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组成。其中任何两项相同,则视为同一个经销商资格。

第七条经销商以自己的身份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进行改变业务关系经营的,公司有权取缔其经营资格,并对其余业务关系不做任何变动。

第八条经销商按规定每年续约一次。公司对续约的经销商保留其经营资格,超过续约日期后,公司冻结其商务中心,暂停其经营资格。超过规定六个月未续约的,视为自动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取缔其经营资格。

第九条被取缔经营资格的经销商从取缔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再加入,按准经销商对待,不受原业务关系约束。

第十条由于个人资料保管不善或委托他人注册操作,引起资格纠纷,由经销商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经销商可以书面申请退出。退出三个月后可重新选择加入。

第十二条本规定管理的部门是公司市场部,协助管理部门运营部、仲裁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经销商违规及处分

第一条 处分等级:

第一级 书面警告

第二级 :一个月业务佣金减半。

第三级 :一个月业务佣金全免,期内不享受表彰。

第四级 :二个月业务佣金全免,期内不享受表彰。

第五级: 三个月业务佣金全免,期内不享受表彰。

第六级: 四个月业务佣金全免,期内不享受表彰。

第七级 :六个月业务佣金全免,期内不享受表彰。

第八级 :取消经销商资格,并公司内部通报。

第二条 违规行为及使用处分等级:

序号违规行为使用等级

1在专卖店以外的场所摆卖产品一至三级

2攻击、诋毁其他公司品牌、产品一至四级

3未经授权擅自翻印公司产品、辅销品资料一至四级

4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注册资料一至八级

5违背公司《经销商营业守则》和《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一至八级

6对公司及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造成不良影响一至八级

7随意抬价、压价或变相变价销售产品三至八级

8干扰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正常工作三至八级

9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造成较坏影响三至八级

10诋毁、攻击、威胁公司领导或工作人员,造成较坏影响三至八级

11违反会议报备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五至八级

12以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和经营其他业务或产品五至八级

13业务指导诋毁公司、拉拢其他经销商从事其它销售业务五至八级

14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五至八级

15以各种方式干扰公司或团队会议活动正常举办六至八级

16对有引荐人引领参会的准经销商强制、劝诱改变业务关系六至八级

17强制、劝诱经销商改变业务关系六至八级

18经销商本人或以直系亲属名义改变业务关系六至八级

19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或未经授权以分公司名义开展销售业务六至八级

20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各种形式,破坏公司正常经营八级

21采取更换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或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八级

附 则(规章的解释)

1、《市场管理规章(暂行)》解释权、修订权属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本规章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经销商。

3、本规章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公司原有关规定有与本规章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章为准。

4、经销商本人权益受到侵害,须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经销商本人及所属业务指导书面申请公司调查处理,否则将丧失申诉权。

5、《经销商违规及处分》中未提及的违反《营业守则》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经销商之间发生纠纷,投诉方应在有效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公司,五个工作日内公司确定是否受理,公司协调解决和调查的时间为十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做出处理意见。

6、公司保留对以任何形式规避公司《市场管理规章》及各种规章制度所引发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的权利,并不受时间限制。


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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